首頁 > 法律專欄 > 家事法律專欄 > 被繼承人立遺囑指定將遺產「全數歸屬長子」,其餘手足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法律專欄Blog

被繼承人立遺囑指定將遺產「全數歸屬長子」,其餘手足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分享到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被繼承人 A 君日前病逝,名下遺留有市區精華地段價值新台幣 3,600 萬元之土地與房屋一棟,以及銀行現金 400 萬元,遺產總價值達新台幣 4,000 萬元。A 君之法定繼承人為長男 B 君、長女 C 女與次男 D 君三人。A 君生前因傳統重男輕女觀念且特別偏愛長男,曾前往法院民間公證人處,合法辦理了一份形式完備之「公證遺囑」,遺囑內文明確指示:「本人百年之後,名下全部土地、房屋及銀行存款,全數由長男 B 君一人單獨繼承,長女 C 女與次男 D 君均不得分配任何分文遺產。」A 君辭世後,長男 B 君隨即持該份公證遺囑原本,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該價值 3,600 萬元之房產全數登記為 B 君一人單獨所有,並將 400 萬元存款全額提領。長女 C 女與次男 D 君接獲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始得知遺產全遭長男一人獨吞,自身依法應得之最低財產保障遭到歸零剝奪,遂向長男 B 君提出交涉要求返還特留分;B 君則拿出公證遺囑,強硬宣稱父親遺產想給誰就給誰,遺囑經公證完全合法,拒絕分出任何一毛錢。長女 C 女與次男 D 君遂委任律師向家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行使民法第1225條之「特留分扣減權」,要求 B 君返還侵害特留分之財產。
  • 主要爭點
    (一)被繼承人透過公證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給單一子女,該遺囑是否全篇無效?抑或僅於侵害「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予扣減?
    (二)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扣減權在法律上屬於何種權利性質(形成權或請求權)?扣減後不動產之產權關係如何變更?
    (三)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是否有法定時間限制?消滅時效如何起算?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民法第1187條遺囑處分自由受特留分限制與扣減權之行使
    本案遺囑執行防線的核心,在於遺囑自由與繼承保障之平衡。依民法第1187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司法實務一致確立:被繼承人所立之遺囑縱使違反特留分規定,該遺囑「並非自始當然無效」,遺囑依然合法有效;但受特留分侵害之繼承人,依法享有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法定權利。本案若無遺囑,B、C、D 三人法定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因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 C 女與 D 君各自之法定特留分為「遺產總額之六分之一(即各得 4,000 萬 × 1/6 = 666.6 萬元)」。B 君受贈全部遺產,已直接侵害 C、D 之特留分,兩原告依法享有向 B 君請求扣減回復各 666.6 萬元財產之權利。
  • 特留分扣減權為「物權性質之形成權」
    最高法院權威判決再三闡明:民法第1225條所規定之扣減權,在法理上屬於一種「形成權」。受特留分侵害之繼承人,一旦向受遺贈人(B 君)以書狀或言詞為扣減之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達到 B 君之瞬間,原被 B 君一人單獨登記取得之房地所有權,其侵害特留分之比例部分「當然溯及既往發生實質所有權移轉效果,使該不動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按扣減後比例分別共有」。C 女與 D 君得本於物上請求權,直接請求變更塗銷登記。
  • 消滅時效之嚴格防線
    民法第1225條本身雖未明定時效,但最高法院裁判一致確立: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規定,自扣減權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C 女與 D 君於知悉公證遺囑侵害特留分起算兩年內提告,時效防線完全完備。
 

參、舉證責任與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書及公證遺囑之絕對證明力

在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家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 原告對繼承人身分與遺囑內容之舉證:原告 C 女與 D 君須提出除戶戶籍謄本、B 君持以辦理繼承之公證遺囑原本影本,以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免稅證明書」。
  • 不動產價值鑑定之客觀證明力:法院在審理中會囑託公正第三方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進行該精華區土地建物之市場實價鑑價。當鑑價報告客觀確認房地淨值為 3,600 萬元、加上 400 萬元現金,遺產總額 4,000 萬元之數據直接定錨,C 女與 D 君各自 666.6 萬元之特留分受損數額具備不可推翻之科學證明力。
 

肆、利益分配標準與實務判決走向

家事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其判決標準走向如下:
  • 判決准予扣減並命辦理產權比例移轉登記:法院將判定原告扣減權行使合法,判命被告 B 君應將已登記為其一人所有之精華區房產,將其中各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 C 女及 D 君,使該房屋土地變更為 B 君持有 4/6、C 女持有 1/6、D 君持有 1/6 之分別共有狀態。
  • 現金存款部分之返還:法院一併判命 B 君應自提領之 400 萬元現金中,各給付原告 C 女及 D 君現金新台幣 66.6 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徹底匡正不公遺囑所致之特留分缺口。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被長輩遺囑排除分配之子女切記「兩年除斥時效」: 遺產遭偏心長輩全數指定給特定手足時,切莫自怨自艾放棄權益。法律設有保障子女最低生存權益之「特留分」防線,但切記時效極其緊迫,必須於知悉遺囑侵害起二年內委任專業律師發動扣減訴訟,時間一過權利將永久消滅。
  • 立遺囑人若欲獨厚特定繼承人應搭配生前處分: 父母若欲將房產全數留給單一子女,單純立遺囑無法剝奪其他手足之特留分;宜於生前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透過生前買賣、信託規劃或附負擔贈與等多元合法制度搭配,方能有效達成資產配置目的且避免後代撕破臉爭產。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限制、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第1225條特留分扣減權形成權性質、二年消滅時效與家事裁判實務判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遺產遭獨吞、特留分扣減訴訟或公證遺囑爭端,請洽家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
 
TOP